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Y*****面包车,由南江县南江镇宏帆广场往杨家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仿古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9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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