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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卢某某四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鲁HG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越秀春天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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