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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镇**街**号,无业,住和某某**镇**街**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县**镇**村家中喝酒,次日上午7时54分许,王某某驾驶晋C****5蓝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去往和某某城途中,行驶至207国道1018公里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8.7mg/100ml,随后交警将王某某带至和某某中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8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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