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新希望街公安小区院内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95.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