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57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鄂尔多斯西街与西二环交汇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