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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道**村,住集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向其出售的约9公斤林下参为盗窃所得,仍在张某某住宅以5500元价格将约9公斤林下参予以收购。

认定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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