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道**村,住集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向其出售的约9公斤林下参为盗窃所得,仍在张某某住宅以5500元价格将约9公斤林下参予以收购。
认定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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