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社区**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吉C**蓝色双龙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街**桥洞附近时,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08月14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357号,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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