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居委会**,无业,住合肥市长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居易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王某某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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