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4********,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巷**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体育场路红绿灯往南4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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