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月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白莲湖路口路段与叶某某驾驶粤LZ****号小客车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血液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含量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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