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R3**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新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卷烟厂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5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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