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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后,驾驶川R*****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乡**村家中经南部县红岩子电站、红岩子大道向南部县枣儿中心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186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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