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车途径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