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社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江宁区吉山大道、宁丹路、东虹街到达东善桥派出所,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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