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建**社区**村村长,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北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怡景街与万福路路口倒车。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现场勘查;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首、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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