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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2********,畲族,大学本科文化凯里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街**号**栋,住凯里市**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Q****号小型轿车,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往凯里市区行驶,22时2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境内上瑞线1917km+900m舟溪红绿灯路口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贵HE****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警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分别对王某某、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胡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交警随即将王某某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王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09.89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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