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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街**巷**号,住兴义市**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义市西南环线沿原324国道往坪东大道方向行驶,17时0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坪东街道办兴义二中旁,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牙刮擦后摔倒,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造成王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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