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32122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7时5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隧道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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