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群众,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20年6月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号**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定市保满北线满城区**村大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1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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