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Y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8mg/100ml,属醉酒。
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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