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23时3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南峰街道环西南路与商业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王某某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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