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56********,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镇**道**号。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漠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漠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22时15分,酒后驾驶“奇瑞”牌轿车沿**镇**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兴安路“老三家宾馆”附近路段时被漠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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