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7.4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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