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庙**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8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苏CN****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南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翡翠城小区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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