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15时许,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其经营的电焊铺行驶至东海县石梁河镇西朱范村村委会院内,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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