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17分,一大队七中队在345国道与423省道交叉口查处超速违法行为车辆时,发现一可疑人员,上前排查发现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查。后经阜阳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事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0.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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