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号北京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凤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3.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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