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1250119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排**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0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Z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王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5.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