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7****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出发,沿着连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同时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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