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建筑有限公司**,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生活区**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乡**路**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9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天河路与长征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6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