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6时0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C****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郎中乡郎中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血乙醇含量较低,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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