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对王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E****6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西六路饭店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澄城县长宁街六路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00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2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