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21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车车牌号为豫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玉泉街白塔路口,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交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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