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秦某某**公司**处工人,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门**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9A***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路交叉口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