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9********,汉族,专科毕业,共产党员,工作单位涞源县**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饭店吃完饭喝酒之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奥德赛普通小型客车回东龙虎村,行驶到村口疫情检查站时,王某某和村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宁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宁某某报警,涞源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武志峰、刘宏喜出警后,现场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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