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6********,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座**单元,现住武夷山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武夷山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瀚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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