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专科毕业,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4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Z2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迎宾大道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郝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