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住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军垦路有南向北行驶至棉纺厂小区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2.3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