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21时3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G6****小型轿车沿新乡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镇政府门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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