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泰市**铸造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观光车沿新泰市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宁河路路口东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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