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市五莲县**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路**村路段处,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到五莲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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