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暂住富平县**镇**路**房****。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富平县莲湖大街富士莱客大盘鸡饭店饮酒,次日早8时许,王某某驾驶陕E****F小型普通客车从富平县乔山路富康厨房设备门店前往富平县南韩大街送孩子补课,返程驾驶车辆沿富平县频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温泉南路与频阳大道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36.1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属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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