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镇**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7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路与**路交叉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94.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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