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住甘肃省永登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1时0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县城**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例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藏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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