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一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53********,汉族,大学文化,蛟河市**局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号,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婧。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6号**牌灰色小型轿车,沿蛟河市**路由蛟河市**医院向**小区方向行驶,然后右转驶入**小区,左转驶入**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驶至**酒吧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4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
(3)查获经过证实:民警在执勤时将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查获,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浓度为99mg/100ml,抽血浓度为84.54mg/100ml。
(4)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20年8月11日蛟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5)现场查缉及车辆照片证实:王某某被查获的经过。
(6)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有C1型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
(7)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某驾驶证状态和机动车状态均正常。
(8)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证实:王某某呼气浓度为99mg/100ml。
(9)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民警带王某某到蛟河市**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
(10)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证实:2020年8月4日晚上六点左右王某某在李某某住处吃饭的过程中喝的啤酒,二人一共喝了2瓶啤酒。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8月4日晚上王某某在李某某的住处喝了一瓶多的啤酒后驾驶汽车沿蛟河市**路由蛟河市**医院向**小区方向行驶,后左转驶入**商业街,当车驶至**酒吧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血液中的的酒精含量为84.54mg/100ml。
4.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5.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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