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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吉安市东方**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系疑难案件,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5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沪******号小车沿青原区吉安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与中心隔离花坛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5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鉴于其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优异,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虽发生了碰撞护栏的事故但赔偿了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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