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暂住南阳市**区**村(户籍地南阳市**区**路**号)。2013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未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银灰色**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公园西门南5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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