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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陕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代王派出所北侧路段时,与沿陕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的任路路驾驶的陕A****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623号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王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7.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由于王某某系西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才,为了体现对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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