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5分,王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08.57mg/100ml)驾驶车辆号牌为辽B****9机动车,沿夏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公路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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