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2020年6月11日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J****的红色江铃牌小型轿车,沿内黄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内黄县振兴路宇兴加油站处,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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